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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管理规定

作者:上海超网 来源:上海超网 时间:2010-6-8 10:09:31 点击数:
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管理规定
(1991年7月1日卫生部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管理,科学指导卫生监督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全国卫生统计工作制度》,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管理范围系国家统计局批准的中国卫生监督统计报表(见附件1)及有关影响较大的公共卫生事件。
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监测机构、医院及其它企事业和组织均有法定报告人。
第四条 本规定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由固定人员综合协调管理卫生监督统计报告工作,并指定同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承办卫生监督统计报告工作。各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应确定专人具体负责卫生监督报表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上报。
第五条 卫生监督统计报告人员应先培训后上岗,并相对稳定。
第六条 各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应建立健全卫生监督统计资料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制度、推广应用现代计算机技术,逐步建立卫生监督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不断提高卫生监督统计报告质量和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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