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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专题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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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超网…   来源:上海超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时间:2009-10-29 9:41:43   点击数:

工资福利法规政策问答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专题问答

1、《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适用于哪些单位和员工?

答:《条例》适用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依照《条例》执行,但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等除外。

2、特区外宝安、龙岗两区也执行本《条例》吗?

答:执行。《条例》是较大市立法,不是特区立法,因此特区外宝安、龙岗两区也执行本《条例》。

3、三来一补工厂、民办非企业单位、无照经营单位等是否适用本《条例》?

答:上述单位也应当执行本《条例》。

4、什么是工资?

答:工资是《条例》中的核心和基本概念。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如月工资、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1)社会保险费;(2)劳动保护费;(3)福利费;(4)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5)计划生育费用;(6)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5、什么是标准工资?

答:标准工资是《条例》中的重要概念,是计算加班工资、假期工资、病伤假期工资停工期间工资等的基数。按照《条例》的规定,标准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报酬。但不包括下列各项:(1)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2)无确定支付周期的工资,如一次性的奖金、津贴、补贴等。

6、什么是正常工作时间?

答:正常工作时间,是指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所确定的工作时间。

7、什么是正常劳动?

答:正常劳动,是指员工按照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8、标准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吗?

答: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标准工资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的最低工资。

9、用人单位可以将实物作为工资发给员工吗?

答:不行。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

10、工资至少多长时间支付一次?

答: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员工支付一次工资。对于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指超过一个月)支付工资的员工,用人单位也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部分工资。

11、《条例》对用人单位制定工资支付制度有什么规定?

答:用人单位应当通过集体协商或者其他民主方式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向本单位全体员工公布。

12、什么是工资支付周期?

答:工资支付周期是指工资的计发时段。实行年、月、周薪制的劳动者,其工资支付周期分别为一年、一月、一周。一个人的工资可能有多个工资支付周期,如月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季度奖、年终奖的工资支付周期则为一个季度和一年。

13、《条例》对加班工资的支付周期有什么规定?

答:加班工资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即加班工资至少应当按月支付。

14、《条例》对工资支付日有何规定?

答:工资支付日(工资支付时间或者日期)由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但是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工资支付日时应遵守以下规定: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15、用人单位无法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例如: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在4月7日支付员工3月份的工资,但用人单位因故无法在4月7日支付,可以延期到4月12日前(含当日)支付,或者在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后,可以延期到4月22日前(含当日)支付。用人单位超过上述时间支付工资的,即为拖欠工资。

16、员工离职后,其工资应当在何时结清?

答: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例如: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4月7日支付员工3月份的工资,4月30日支付员工一季度季度奖,有员工在3月20日离职,则其3月1日至3月20日的工资应当在3月22日前(含当日,假定3月20至22日为工作日,如遇休息日则顺延)支付,其一季度的季度奖可以在4月30日支付。

17、新入职员工的工资从哪天开始算起?员工离职时工资应计算到哪天?

答:员工工资应当从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

18、员工10月份离职,他还能享受当年的年终奖吗?

答:可以。《条例》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该员工可以获得六分之五的年终奖。

19、《条例》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记录有何规定?

答: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制作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应当有支付单位名称、计发时段、发放时间、员工姓名、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间,标准工资、加班工资等应发项目以及扣除的项目、金额及其工资帐号等记录。工资支付表至少应当保存两年。

20、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后必须给员工一份工资清单吗?

答: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时应当向员工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并由员工签收。工资清单的内容应当与工资支付表一致。员工对工资清单表示异议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答复。

21、如何确保用人单位将员工的工资支付给员工本人?

答: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委托银行发放的,应当将工资存入员工本人帐户。用人单位以现金形式支付员工工资的,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员工本人,并由其在工资支付表上签收。员工因故不能亲自领取工资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但应当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员工死亡的,工资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领取。

22、月工资如何折算为小时工资?

答:用人单位以周、日、小时支付员工工资的,其工资折算按照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每月平均工作二十一点七五日计算。

23、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应按什么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答: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应按下列标准支付员工加班工资:(1)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即班后加班),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2)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3)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24、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休息日、法定休假节日加班,可否以安排补休代替支付加班工资?

答: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加班,事后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不能以安排补休来代替支付加班工资。

25、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工资?其加班工资按什么标准计算?

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应视为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其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不管该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是否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26、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要不要支付加班工资?

答: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也要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27、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正常休假,单位要不要支付工资?

答: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期间休假,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实行月薪制、周薪制的员工,单位应当照常支付工资,不能因员工休假而扣减任何工资;实行小时、日工资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另外支付其法定休假节日期间的工资。

28、员工在享受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时,其工资应如何支付?

答:员工依法享受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就是说,在上述假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该员工正常出勤应得工资数额支付工资。

29、员工在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时,其工资应如何支付?

答:员工在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其假期的工资。

30、病假工资按什么标准支付?

答?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工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就是说,用人单位可以在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之间确定病假工资标准,但无论确定的标准是多少,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病假工资都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例如:某企业规定病假工资按员工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王某的标准工资刚好和最低工资一样,则该企业应当按照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王某病假期间的工资。

31、事假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员工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就是说,员工请一天事假,用人单位就可以少支付一天的工资,但不能多扣。

32、员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应如何支付工资?

答: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即按该员工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数额支付工资。

员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是指:(1)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2)当选代表或者委员出席区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政府、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召开的会议;(3)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或者作为证人参加诉讼、仲裁活动;(4)《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参加工会活动;(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3、停工期间按什么标准支付?

答:非因员工本人过错,用人单位部分或者整体停产、停业的,停工员工停工期间的工资按下列标准支付:(1)停工在一个月以内的,按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2)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例如,某企业2004年3至4月停产两个月,那么应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的标准支付停工员工3月份工资,应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的标准支付停工员工4月份的工资。

因员工本人过错造成停工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该员工停工期间工资,但该员工如果经认定属于工伤的,仍应按工伤保险法规的规定支付其停工期间的工资。

34、员工被判处管制期间,适用缓刑期间或者被假释、监外执行、取保候审期间,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的,应当如何支付工资?

答:员工被判处管制期间,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期间,或者被假释、监外执行、取保候审期间,用人单位未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该员工又为单位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提供的劳动支付工资。

35、员工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未为单位提供劳动,需不需要支付其工资?

答:员工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如行政拘留),未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工资。

36、用人单位可以依法直接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哪些费用?

答:用人单位可以依法直接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下列费用,无须事先征得员工同意:(1)员工本人工资的个人所得税;(2)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3)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员工负担的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的其他费用。

37、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哪些费用?

答: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下列费用:(1)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2)用人单位按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3)经员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费用。

38、用人单位从员工工资中扣减赔偿费用和经济处罚有什么限制?

答:用人单位每月从员工工资中扣减赔偿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和违纪经济处罚后的员工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39、什么是最低工资?

答:最低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限额的劳动报酬。

但下列各项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的构成部分:(1)加班工资;(2)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3)按规定不属于工资的其他费用。

40、最低工资多长时间调整一次?

答:最低工资每年调整一次。

41、每年的最低工资在什么时候公布?

答:最低工资由市政府于每年六月下旬向社会公布。

42、每年最低工资的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答:最低工资的执行年度为当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

43、最低工资采用何种形式?

答:最低工资以小时工资为基本形式。

44、实行记件工资的员工如何执行最低工资?

答:最低工资适用于所有员工,不论其采用何种工资制度。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进行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小时最低工资。

45、本市不同的行政区域是否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

答:可以。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市不同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最低工资。

46、用人单位有责任告知员工最低工资吗?

答:有责任。《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市政府公布最低工资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当年度市政府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书面告知本单位员工。

47、劳动保障部门检查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时,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以工资支付记录是公司的机密资料为由,拒绝提供?

答:不行。用人单位在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工资支付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

48、工会在监督工资支付方面有什么职责?

答: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并可以要求劳动保障部门处理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49、只有被拖欠工资的员工才能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吗?

答: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检举和控告。

50、员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就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问题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答: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1)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2)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3)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转移财产或者逃避、隐匿,可能影响员工工资支付的;(4)其他可能影响员工工资支付的。

51、劳动保障部门对员工的投诉,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办结?

答: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举报后,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并将办理情况向举报人反馈。

52、劳动保障部门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报送工资支付表?

答: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员工工资或者低于最低工资支付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在一年内定期报送工资支付表,而且,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向社会公布。

53、什么是无故拖欠工资?

答: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非因不可抗力,超过本《条例》规定或者认可的工资支付最后期限,未支付或者未全额支付员工工资的行为。

54、什么是克扣工资?

答: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扣减员工工资的行为。

55、合伙形式的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谁来负责?

答:用人单位为合伙形式的,合伙人对拖欠的员工工资承担连带责任,先行支付拖欠工资的合伙人可以依法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56、建筑活动中,工程发包、分包或者转包中的拖欠员工工资,如何处理?

答:在建筑活动中,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等单位违法将工程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未经工商登记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拖欠员工工资的,发包单位向员工垫付拖欠的工资。当然,发包单位依法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经工商登记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用人单位,其拖欠员工工资的,由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57、发包方对被承包经营的企业拖欠员工工资应该不应该承担责任?

答:应该。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包方拖欠员工工资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8、公司不向员工提供工资清单就可能被罚吗?

答:是的。《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制作或者保存工资支付表的;(2)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员工提供工资清单的;(3)以现金方式支付工资,未将工资支付表提供给员工签收的。

59、用人单位用购物券发工资会受处罚吗?

答:会。《条例》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支付员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2)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3)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的。

60、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的规定,还得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答:是。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补足低于部分,并向员工支付低于部分总额百分之二百的经济补偿金。

61、用人单位如果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需要向员工支付多少经济补偿金?

答: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应当全额支付员工工资,并向员工支付拖欠或者克扣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62、被举报、投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工资支付时,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资料,应如何处罚?

答:被举报、投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工资支付时,拒绝提供本单位工资支付相关资料或者隐瞒事实、出具虚假资料或者隐匿、毁灭相关资料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63、可以拒绝没有有效证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工资支付检查吗?

答:可以。《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劳动保障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对用人单位进行工资支付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并出示有效证件。

64、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工资支付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是否追究责任?

答:是。《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劳动保障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劳动保障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资支付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5、《条例》从什么时候起施行?

答: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工资支付部分补充问答 

1、哪些收入是工资,哪些不是?

答: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绝大部分都是工资。判断员工的收入是否工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工资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之上。只有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经济往来才可能是工资。因此,因劳务关系发生的经济往来,就不是工资;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费用;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学生参加实习所取得的劳动报酬,都不是工资。

二、工资是劳动报酬。劳动与工资是直接的因果关系。非因劳动获得的报酬,如员工从公司获得的股权收入,技术分红,技术入股所得就不是工资。

三、工资以货币为形式。货币形式通俗点说就是现金,凡不是现金的,都不是工资。一些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免费食宿(俗称“包吃包住”),食宿是实物价值,但不能算工资。

四、工资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劳动双方的约定而成立。不是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劳动双方约定的经济往来,例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临时性的,超出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劳动双方约定以外的奖励,不属于工资。

五、法律法规明确企业必须支付给员工且规定了项目和标准的费用,不属于工资。这些费用有:

(1)用人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劳动保护的各项费用;

(3)国家规定的福利费;

(4)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计划生育费用

社会保险费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其依据是《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

劳动保护各项费用,是指保健食品和清凉饮料费,它的发放依据是《关于实行新的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发放办法的通知》(深劳护[1994]235号)。

按国家有关规定,企业要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职工福利费,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员工的医药费(包括企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交纳的医疗保险费),员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丧葬费、抚恤费等。从职工福利费开支的费用不属于工资。

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计划生育费用是指根据《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各项费用。

2、业务提成算不算工资?

答:业务提成属于计件工资的一种形式。如果业务提成支付者与领取者存在劳动关系,那么,业务提成是工资。

3、房补算不算工资?

答:如果用人单位为员工交住房公积金,则缴纳的这部分不属于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交住房公积金而给员工发放现金房补,则房补属于工资。

4、哪些收入可以列入最低工资,哪些不可以列入?

答: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绝大部分都可以列入最低工资。不能列入最低工资的主要有以下内容:

首先,不是工资的,肯定就不能列入最低工资。

一是用人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但员工个人负担的部分是可以列入最低工资的;

二是劳动保护的各项费用;

三是国家规定的福利费;

四是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

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计划生育费用;

六是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其次,加班工资;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不属于最低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属于工资,但不属于最低工资。因为《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讲得很清楚:“最低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限额的劳动报酬。”所谓“正常工作时间”指的就是每周40小时以内,每天8小时以内。

5、特区内和特区外的最低工资不一样吗?本年度深圳的最低工资是多少?

答:是的。考虑到深圳特区内外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就业结构存在差异,从1994年起,深圳的最低工资实行“一市两制”,特区内和特区外有实行不同的最低工资。2005年度深圳的最低工资是:特区内690元/月,特区外580元/月。

6、最低工资每年都调整吗?

答:是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最低工资应当每年调整一次。”但调整并不意味着变动,当年度的最低工资也可能与上年度的一样。

7、怎样才能知道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是多少?

答:按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最低工资由市政府于每年六月下旬在市主要报刊及电台、电视台分别公布。您可留意此间的本地报刊、电台、电视消息。

此外,您也可以通过访问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网站(http://www.shenzhen.molss.gov.cnhttp://www.sz

12333.com.cn)或拨打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咨询热线电话查询(市劳动保障局咨询热线电话为12333)。

如果您需要具备法律效力的有关最低工资文件,则须通过订阅《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获得。

用人单位也有告知本单位员工最低工资的义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市政府公布最低工资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当年度市政府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书面告知本单位员工。”

8、员工的应得工资高于最低工资,但进行一些扣除后,其实得工资如果低于最低工资,合法吗?

答:根据最低工资的概念,最低工资是应得工资,用人单位对员工工资进行合法扣减后,其实得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例如,2005年,员工的每月应得工资是690元,企业代扣代缴他自己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后,发给他实得的工资少于690元,是合法的。

9、我是一家特区内的企业,员工包吃包住,2005年每月给600元工资行不行?

答:不行。2005年度深圳特区内的最低工资分别是610元/月(1-6月)和690元/月(6-12月)。虽然企业提供包吃包住的价值可能远远超过10元,但包吃包住是实物价值,不是工资,当然不能列入最低工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也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当然,给员工提供食宿的企业,在支付员工最低工资后,可以合理扣回食宿费。但这样做有两个前提,一是员工同意从工资里扣,而且扣回的标准也要事先定好;二是不能强迫员工接受企业提供的食宿,要给员工选择的权利。

10、员工在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可不可以按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支付其工资?

答:不可以。根据最低工资概念,员工正常上班了(提供了正常劳动),那他的工资就不能低于最低工资。这是最低工资制度中的一个基本的、重要的原则。另外,原国家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对这个问题有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工作,所在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11、有一家特区内的公司实行计件工资制,每件单价是2元,在2005年,有员工出满勤,但一个月只完成了250件,公司支付他500元工资对不对?

答:不对。能力差的人你可以不雇,但只要你雇了他,只要他提供了正常劳动,那么不论他的劳动成果如何,他的工资都不能低于当年度最低工资。这与员工在试用期期间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类似。实行提成工资制的也一样,提成工资制本身就是计件工资制的一种,不能因为员工完成任务少而给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应当按照法定工作时间进行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小时最低工资。

12、2005年第四季度,一家特区内企业与员工约定的工资是每月690元,但员工这个月只做了10天(或80小时),其他12个工作日请事假了,企业也至少要支付690元工资吗?

答:不必。最低工资是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获得的最低限额的劳动报酬。在深圳特区内确定2005年最低工资为690元/月后,这个月员工有12天由于自己的原因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他这个月不可能获得690元的工资。按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员工请事假企业是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的,企业要付的是10天(或80小时)的工资。这10天的工资怎么算?要先算出他的日(小时)工资,再按实际工作时间算出应得工资。每月690元折算出的日工资是31.72元(690元÷21.75天),小时工资是3.97元/小时(690元÷21.75天÷8小时),这10天(或80小时)的工资就是:

31.72元×10天=317元

3.97元/小时×8小时×10天=317元

最低工资以小时工资为基本形式,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也是小时最低工资,然后再折算出月最低工资。企业支付给员工的月工资虽然低于月最低工资,但如果按其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折算出的小时工资不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是合法的。

13、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后,可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吗?

答:在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后,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但在正常工作日和法定休假日安排员工加班的,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加班工资。

14、我的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600元,工龄工资50元,月奖金600元,季度奖1000月,合计2250元。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是多少?

答: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加班工资应以标准工资作为基数。标准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报酬。但不包括下列各项:(1)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2)无确定支付周期的工资,如一次性的奖金、津贴、补贴等。标准工资是《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中的重要概念,是计算加班工资、假期工资、病伤假期工资停工期间工资等的基数。标准工资是一个总额的概念,不是一个工资构成部分的概念,不等同于基本工资的概念。因此,该员工的加班基数为基本工资+工龄工资+月奖金=1250元。

15、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可以低于最低工资吗?

答:不可以。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四十条的规定,计算员工加班工资的基数是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而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标准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最低工资以小时工资为基本形式,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形式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进行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小时最低工资。

16、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如何计算加班工资?

答: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直接以计件单价作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例如8小时内的计件单价是1元/件,那平时加班的计件单价就是不低于1.5元/件,休息日加班就是不低于2元/件,节日加班就是不低于3元/件。但要注意,按计件工资计算的加班工资折算为小时工资后,不能低于按最低小时工资计算的加班工资。以特区内为例,2003年5月1日至2004年4月30日实行计件工资制员工的加班工资,平时不能低于3.59元/小时×1.5=5.39元/小时;休息日不能低于3.59元/小时×2=7.18元/小时;法定休假节日不能低于3.59元/小时×3=10.77元/小时。

17、我是一个卡车司机,2003年5月1日至2004年4月30日每月有600元的基本工资,每运一车货得10元。我在休息日加班一天,运了10车货,我的加班工资应该是多少?

答:该员工的前一部分工资是计时工资,后一部分是计件工资,其加班工资包括按计时工资计算的加班工资和按计件工资计算的加班工资两部分。该员工的加班工资是:

600元÷20.92天×2倍 = 57.4元

10车×10元×2倍 = 200元

两者合计为257.4元。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从2004年12月1日实施《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后,工资折算按照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每月平均工作二十一点七五日计算。

18、我是实行日工资制的员工,与实行月工资制的员工在计算加班费时有区别吗?

答:实行日、小时工资制及计件工资制的员工与实行月工资制的员工,在计算法定休假节日加班费时是有区别的。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二十一条的规定,法定休假节日为有薪假,实行月薪制的员工,法定休假节日的工资已包含在月工资中,不需另行支付。实行日、小时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则需另行支付员工的法定休假节日工资。比如某员工实行日工资制,日工资标准为30元,法定休假节日被安排加班,当天他应得的工资为:

3O元×30O%+3O元=120元

19、用人单位应当如何保障员工工资支付知情权?

答:《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通过集体协商或者其他民主方式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向本单位全体员工公布。

(一)要让员工了解用人单位的工资制度。这就要求用人单位要依法建立工资支付制度,并向本单位全体员工公布。这里有两个关键,一是依法建立制度,二是向员工公布。

所谓依法,有两层含义,一是程序合法。建立制度时在程序上要符合《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的要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制定、变更工资支付制度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非公有制企业制定、变更工资支付制度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员工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员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二是内容合法。工资支付制度的内容要符合有关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对企业来说,制度不合法必然导致行为违法,员工利益受到损害,可以要求即时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赔偿。

向全体员工公布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是用人单位的义务,是企业必须做到的。

(二)要确保员工能够对自己所得的工资进行事前预期和事后检验。用人单位要做到两条:

一是工资计算方面有变化要及时向员工公布。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要特别注意,计件单价的变化比较频繁,在实行新的计件单价前,要把新的计件单价告诉员工。

二是提供工资清单。用人单位必须向员工提供工资清单,这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得很清楚。工资清单应当包括支付单位名称、工资计发时段、发放时间、员工姓名、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间、标准工资、加班工资等应发项目以及扣除的项目、金额及其工资帐号等记录,并由员工签收。提供工资清单就是要让员工清楚了解自己的应得的工资和被扣减的工资包括那些项目,数额各是多少,是怎样计算出来的,方便员工自己事后检验。工资清单的内容应当与工资支付表一致,员工对工资清单表示异议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答复。

20、保守公司财务秘密和保障员工工资支付知情权有矛盾吗?

答:工资是企业财务的一部分,有的企业将其视为商业秘密,但这并不与保障员工工资支付知情权相冲突。员工自己的工资,包括项目、标准、计算方法,企业都必须告知。

21、休息日有薪还是无薪?

答: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休息日有薪或者无薪。实行月工资制的员工,由于其日工资是按21.75天折算的,所以休息日是无薪的。实行日、小时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的单位,用人单位和员工也可以就休息日工资问题进行约定,如果双方约定休息日有薪,员工如在休息日加班,那么员工在那天的应得工资就是休息日工资加加班工资。

2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员工,在工作时数达到法定工作时间后的休息期间,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其工资?

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后休息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23、用人单位要调整员工的工资,怎样做才不违法?

答:企业有工资分配自主权,可以自主调整包括降低员工工资,但减薪涉及劳动合同变更,《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降低员工工资必须征得同意,在与员工协商一致后方可进行,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福利部分

(一)节日、假期待遇

1、法定节假日有哪些?

答:根据国务院1999年9月18日第270令修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有:(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四)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有:(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三)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2、我是在深圳工作的傣族员工,在家乡“泼水节”放假三天,在深圳为什么没有?

答: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深圳不属傣族聚居地区,所以没有规定“泼水节”放假日期。

3、我是一名教师,教师节放假几天?

答: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4、年休假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时间按本企业工龄计算: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企业职工休年休假,一般由职工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和实际情况,统一安排,不能因年休假而影响生产成本和工作任务的完成。职工的年休假一般应在本年度享用。

5、我是新婚女员工,今年25岁,不知道婚假可以休多少天?

答: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增加10天。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7、爷爷病故了,我可以享受丧假吗?

答:不可以。但是,经单位批准,你可以请事假回老家奔丧。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二)计划生育待遇 

1、我是一名即将临产的女员工,想知道产假有哪些规定?

答: 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六条的有关规定,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2、我们单位产假期间的工资只付基本工资,对吗?

答:不对。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员工产假期间,视同提供正常劳动,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3、太太生小孩,我可以休什么假陪伴她?

答: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4、单位在我休看护假照顾太太生育期间,扣发我的工资对不对?

答:不对。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员工休看护假期间,视同提供正常劳动,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5、我是结婚一年的女职工,头胎怀孕流产,可否享受产假待遇?

答:可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更进一步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6、我是一名企业人事干部,请问职工实施节育手术可否享受假期,工资如何支付?

答:在不违反计划生育的前提下,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三条、《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接受节育手术的,经医院证明,所在单位按下列规定办理,并按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一)安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三日,手术后七日内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

(二)输精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七日;输卵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二十一日;

(三)怀孕不满三个月人工流产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十五日;怀孕三个月以上人工流产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四十二日。

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三)医疗期及其待遇规定

1、我是一名外资企业的员工,在公司工作已满2年,公司规定每年只准累计请病假20天,否则辞退,不知这个规定合不合理?

答:不合理。员工依法享有医疗期,按照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对于深圳户籍员工来说,其医疗期按照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享有:

企业职工(不含劳务工) 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停止工作医疗时, 根据本人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 一 )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 二 )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对于非深圳户籍、在深圳经济特区工作的员工,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享有医疗期:“劳务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限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不满一年的,为累计十五日;满一年的,从第二年起每年增加十五日,但最长不超过九十日。”

(四)工伤期间的待遇

1、员工工伤期间,工资怎么发放?

答: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条例》第五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五)其他福利待遇

1、我是一名企业劳资人员,请问员工退休前非因工死亡或退休后死亡,企业还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

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适用范围内的企业,“员工退休前非因工死亡或退休后死亡的,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

(一)丧葬补助费:支付标准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一次性抚恤金: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直系亲属为1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6倍;供养直系亲属为2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9倍;供养直系亲属为3人及以上的,支付上述基数的12倍。

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工龄部分 

(一)“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青,其工龄如何计算?

根据1985年《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凡在“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青,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他们参加工作的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起算。返城后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工龄。工龄的计算时间,可以由原插队知识青年现在工作的县团级(含县团级单位)以上单位,根据本人档案中履历表和其他有关材料填写的下乡日期审定;对个别有异议的,可经所在单位调查,报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

(二)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国家分配到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的,其工龄如何计算?

根据1963年中劳薪便字260号《劳动部工资局复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问题》,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国家分配到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的,其军龄应与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和一般工龄。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之后,因工作调动或自动离职时,其工龄计算方法与一般职工同,其中不服从国家分配的自谋生活出路者,其连续工龄自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其军龄只能计算为一般工龄。

(三)因“文革”原因延期分配工作的1966-1969届大专院校毕业生,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如何计算?

根据人事部、劳动部发布的人薪发[1994]43号《关于一九六六至一九六九届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因“文革”延期分配工作的1966-1969届大专院校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从应毕业当年的9月1日(春季毕业生从应毕业当年2月1日)起计算,其中因个人原因超过当时规定报到期限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从本人报到之日开始计算。

(四)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学习期间工龄如何计算?

根据国家教委、劳动部、人事部教高[1990]001号《关于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龄计算,按国发[1986]107号《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参加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国内计算工龄。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

欠薪保障部分 

1、哪些属欠薪?垫付欠薪的适用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答:《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第二条规定:企业应支付而逾期未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属欠薪。第三条规定:特区内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适用垫付欠薪的范围。企业应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企业。企业员工既包括与企业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员工,也包括暂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员工。

2、企业应如何缴纳欠薪保障费?缴费金额是多少?

答:《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第九条规定:每年每户企业应缴纳一次欠薪保障费,其标准为上年度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欠薪保障费在企业成本中列支。第十条规定:欠薪保障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向企业收取。对新成立的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时收取;对已成立的企业在办理企业年检时收取。

3、符合垫付欠薪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答:《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垫付欠薪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欠薪基于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依法整顿或经审计资不抵债且无力支付员工工资,投资者或经营者隐匿或逃跑;

(二)员工个人被欠薪数额150元以上的;

(三)垫付欠薪申请期限前6个月以内的欠薪。

4、垫付欠薪的标准有何限制?

答:《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垫付欠薪的数额以员工实际被拖欠的工资总额为限,但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例如:2004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1928元。据此计算,如某位员工2005年被企业拖欠工资10000元,那么,使用欠薪保障基金垫付该员工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386元。

5、员工如何领取垫付欠薪?

答:《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员工在收到垫付欠薪决定后,应于15日内凭身份证到指定地点领取垫付的工资。

6、员工未获垫付欠薪的部分应如何解决?

答:《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员工领取垫付工资后,领取部份的追偿权和受偿权自动转让给劳动部门;未获垫付部份,员工有权继续向企业追偿。

7、承包经营企业如发生拖欠工资应如何解决?

答:《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承包经营的,承包方拖欠员工工资,由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即承包经营企业发生拖欠员工工资时,由发包方负责垫付员工被拖欠的工资。

8、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骗垫工资的企业或员工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对故意提供虚假资料的企业,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对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垫付工资的员工,责令其退回所骗取的款额并处以等额的罚款。

骗取垫付工资的员工及企业的直接责任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对已获垫付欠薪的企业不按规定偿还垫付款时如何处理?

答:《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分别作出如下规定:

(一)劳动部门对有偿还被垫付工资的能力而不偿还的企业,责令其在15日内偿还;逾期不偿还的,可对该企业及其经营者予以警告、通报;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劳动部门对拒不偿还被垫付工资的企业,可以处以未偿还被垫付工资1倍至2倍的罚款。

(三)对于投资者或经营者隐匿逃跑造成欠薪后其员工获得垫付工资的,劳动部门可提请人民法院冻结其帐户,查封其资产或者扣押、拍卖其资产偿还所垫付工资并追究其它法律责任。

(四)对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还可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经营者和直接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10、员工或企业如对发出的不予垫付欠薪处理决定书不服时,怎么办?

答:《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员工或企业对劳动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员工或企业也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资福利处(市欠保办)李坚钢 

2005-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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