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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押金的行为违反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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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超网   来源:上海超网   时间:2009-10-17 10:51:51   点击数:

收取押金的行为违反劳动法
2006年7月28日

陈小姐出示了该厂工作服及“工具保管费”的收据

    本报记者 徐莹波 实习生 刘艳         陈小姐前段时间曾在象山区一家公司上班,由于找到了一份自认为更好的工作,陈小姐主动向公司提出离职。可就在离职的时候,陈小姐却因为入厂时交的200元“工具保管费”问题与公司产生了矛盾。
   
          市民认为入职时不应收取“工具保管费”
   
    陈小姐今年在我市一所高校毕业。6月15日,她在西凤路附近的劳动力市场看到我市象山区一家公司招聘员工的消息,为了得到这份工作,她马上联系了公司的有关工作人员,并于当天接受了公司领导的面试,面试后被录取。6月19日,她与公司签订了公司所拟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工资为460元。同时,按照公司的要求,她交纳了200元的“工具保管费”,公司开具了收据,不过在收据和《劳动合同书》上都未约定这200元如何退还。

    7月17日,陈小姐在另外一家公司找到一份工作,于是打算辞职。她在离职时要求公司退还200元,但公司以陈小姐已经穿了其中一套工作服为由,只答应退还其中的158元。陈小姐表示不能理解,她认为,公司实际上是利用收取“工具保管费”的名目收取“服装押金”,这是违法的。

    事实上,据陈小姐说,她在入职时就知道不应交纳这笔200元的“工具保管费”,也知道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但因为工作心切,且相信离职时一定可以要回这笔钱,也就交了。
   
          公司答复:工具保管费的收取符合规定
   
    记者根据陈小姐反映的情况到公司了解情况。公司生产科蔡科长接受采访时说,“我们公司有自己的难处,也有自己的管理制度。在我们这里工作的员工流动性比较大,有的员工只在公司里工作一个月甚至几天就离开了。按规定,公司要给每个新员工发两套新工作服。为了避免公司损失,我们才对新员工统一收取‘工具保管费’;员工离职时,我们会根据其在公司工作时间对服装进行折旧,然后再退还一部分‘工具保管费’。”

    得知有媒体记者来了解陈小姐交纳的‘工具保管费’一事后,公司销售部经理江某专程赶回公司。当问及“工具保管费”是否是“服装押金”时,江某没有回答,而是拿起陈小姐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并指着其中第四款“劳动纪律”说,“合同已经写清楚了,‘乙方(指陈小姐)必须服从甲方(指公司)的领导,自觉遵守劳动纪律,……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试用合同,乙方应如数退还所借用的公司财产(否则按市场价格全额赔偿)…… ’,陈小姐使用了我公司的服装,根据公司规定,工作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按70%计算服装费,陈小姐退还了其中一套未穿过的服装,另外一套已经穿过了,我们要扣除42元。如果她是被我公司开除的,肯定不需要扣除部分‘工具保管费’。再说,我们怎么知道来应聘的人是来上班,还是来混衣服的。企业提供的工作服,不是在扶贫,也不是救济,旧衣服也没有人要的。”另外,江某表示,“工具保管费”不是什么服装押金,其收取是符合国家规定的。

    在采访中,蔡科长明确表示,公司的做法其实在业内是普遍存在的,各公司都有自己的原因和苦衷。
    据调查,确实有不少企业在招聘员工(尤其以餐饮服务员、商场服务人员和工厂较多)时提供工作服,并收取一定的费用作为保证金、抵押金、工具保管费等,如果合同到期员工离开时交回服装就退还押金。在采访中,也有些老板表示了无奈,“虽然明知国家《劳动法》规定在员工入职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如果不收取这些费用,有些员工工作一两天就离职了,也没有任何交代,给企业造成了一定损失,不便于企业的管理。”   

          劳动部门:收取押金的行为违反劳动法
   
   象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周灿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上述公司所收取的“工具保管费”实际上就是在变相向职工收取抵押金。收取抵押金的行为违反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即“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周灿表示,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应按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 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以及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周灿表示,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因此,该公司应该免费为陈小姐提供工作时所必备的劳动工具。而根据《劳动法》第32条的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此,陈小姐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算违约。

    周灿说,“无论企业内部如何规定,都必须符合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任何押金都不能收取。同时,劳动合同的条款也必须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周灿还明确表示,如果企业有违反劳动法,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希望劳动者能及时向当地劳动部门举报,劳动部门一定会严厉查处,确保劳动者利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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