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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超网   来源:劳动报   时间:2009-10-17 10:44:38   点击数:

来源[劳动报] 日期[2005-04-11]

  ★特约撰稿周斌

  位于曹杨路金阳大厦的上海彤天服饰有限公司,近期频频在各种媒体上刊登招聘广告,“高薪聘用”各类人员。当应聘者前往应聘时,公司即提出,凡欲求职人员必须进行为期7天的业务能力考核,考核内容为推销“宇平人形”5个产品,同意的求职者就与公司签一份《关于合作推广宇平人形业务实习的合同书》,并同时支付资料和样品费用共300元。

  合同规定,求职者须在7天内以公司指定的价格卖掉该公司的产品,完成销售指标后公司可以返还样品费用并给你享受10%的提成。当求职者拿着所谓的“宇平人形”产品去推销时,才发现根本无法推销出去。而根据双方订立的协议,如果求职者无法完成公司预定的销售额,交付公司的资料和样品费300元将“不予退还”。

  对此,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提醒广大求职者,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像“彤天服饰”这样的用人单位一定要引起警觉,以免工作没着落,反而被“黑”去一笔保证金。

  记得曾经有一出引起轰动的话剧《假如我是真的》,说的是一个骗子假冒高干子弟到处行骗,并且频频得手,但最后终于露出破绽,被依法惩处的故事。编剧沙叶新在剧中发出诘问:假如那个人不是骗子,而真的是高干子弟的话,那就理应畅通无阻,到处被奉为贵宾吗?毫无疑问,骗子的伎俩屡战屡胜,在某种程度上暴露出一些人的特权思想。

看了少数单位利用求职押金行骗的报道,人们也不禁要问:假如招聘员工的不是“阿诈里”,而是诚意招聘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向求职者收取“押金”、“资料费”、“样品费”?答案同样是否定的。一些职介“阿诈里”之所以能够得逞,也正是钻了我们中的一些人对于法律无知的空子。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明文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二)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三)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四)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五)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需注意的是,劳动合同和一般民事协议不同。民事协议的当事人一般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一旦劳动监察机关发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将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当今一些职介“阿诈里”故意不与求职者签订劳动合同,却要求前来求职人员签订以推广、促销为名的民事协议,其背后隐藏的“玄机”亦在于此。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形成劳动关系的,就可以收取各种押金了。
也许有的用人单位会说,我们收取的不是用工押金,而是公司产品或劳动工具的押金,是“服装费”、“培训费”、“资料费”等等。其实,这种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服装费、培训费、资料费等应列入公司正常的运营成本,公司产品、劳动工具、工作服装等可要求职工离职后归还,造成损失的也可要求赔偿,但不能以此为由向职工收取押金。

  另外,根据“非中介,不收费”的原则,用人单位一律不准向应聘人员收取“中介费”、“报名费”等,体检费用也应由公司承担。对于出资培训的劳动者可以按规定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但不能向在职的劳动者收取培训费。总而言之,劳动者一定要提高警惕,对于各种以推广、促销为名的民事协议,绝不能盲目签字,随意交钱。如果已经发生并支付钱款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对于用人单位以各种名义收取的押金,应当无条件退还劳动者本人,由此引发争议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机关举报,或者提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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