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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超网 来源:上海超网 时间:2010-8-7 9:14:39 点击数: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52-83
批准日期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
UDC628.191:629.12
GB3552-83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船舶排放的污染物对水域污染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籍船舶和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的外国籍船舶。
1排放规定
1.1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油轮压舱水,洗舱水及船舶舱底污水)的含油量,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
排放区域 |
排放浓度(毫克/升) |
|
内河 |
不大于15 |
|
距最近陆地 |
不大于15 |
|
距最近陆地 |
不大于100 |
1.2船舶排放的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毫克/升)
|
项目 |
内河 |
沿海 | |
|
|
|
距最近陆地 |
距最近陆地4~12海里 |
|
生化需氧量 |
不大于50 |
不大于50 |
|
|
悬浮物 |
不大于150 |
不大于150 |
无明显悬浮物固体 |
|
大肠菌群 |
不大于250个/100毫升 |
不大于250个/100毫升 |
不大于1000个/100毫升 |
1.3船舶垃圾排放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船舶垃圾排放规定
|
排放物 |
内河 |
沿海 |
|
塑料制品 |
禁止投入水域 |
禁止投入水域 |
|
飘浮物 |
禁止投入水域 |
距最近陆地 |
|
食品废弃物及其他垃圾 |
禁止投入水域 |
未经粉碎的禁止在距最近陆地 |
2其他规定
2.1名词解释
2.2当地方执行本标准不适于当地环境特点(如集中生活水源,经济渔业区等)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3.标准的监测
制订本标准依据的监测分析方法是:《船舶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
本标准由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委托交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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