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3—07批准 1997—01—01实施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机械化炼焦炉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苯可溶物和苯并(a)芘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与非机械化炼焦炉颗粒物、二氧化硫、苯并(a)芘、林格曼黑度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吨产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量。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机械化炼焦炉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与非机械化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吨产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量。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机械化炼焦炉和非机械化焦炉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用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淮 GB/Tl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标准状态 指烟气温度力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村标准中污染物排物排放浓度指标准状态干烟气中的数值。
3.2 非机械化炼焦炉 本标准所指的非机械化炼焦炉是:以洗精煤为原料有配煤工艺;成焦率≥70%;炉体严密、肉外燃供热;烟气集中排放,焦炉烟囱高度不低于25米。
4 技术内容 4.1 排放标准的适用区域
4.1.1 本标准分为一、二、三级标准,分别与GB3095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 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 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 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4.1.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禁止在GB3095中一类区新建、扩建机机械化炼焦炉和非机械化炼焦炉;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4.2 排放标准
4.2.1 1997年1月1日之前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机械化炼焦炉,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1执行。
表1 现有机械化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标准级别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污染物 |
颗粒物 |
苯可溶物(BSO) |
苯并(a)芘(Bap) |
颗粒物 |
苯可溶物(BSO) |
苯并(a)芘(Bap) |
颗粒物 |
苯可溶物(BSO) |
苯并(a)芘(Bap) |
| 排放标准值 |
1.0 |
0.25 |
0.0010 |
3.5 |
0.80 |
0.0040 |
5.0 |
1.20 |
0.0050 |
4.2.2 1997年1月1日起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机械化炼焦炉,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2执行.
表2 新建机械化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标准级别 |
二级 |
三级 |
| 污染物 |
颗粒物 |
苯可溶物(BSO) |
苯并(a)芘(Bap) |
颗粒物 |
苯可溶物(BSO) |
苯并(a)芘(Bap) |
| 排放标准值 |
2.5 |
0.60 |
0.0025 |
3.5 |
0.80 |
0.0040 |
4.2.3 1997年1月1日之前已经投产的但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机械化炼焦炉,应根据补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通过审批的时间,确定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1或表2执行。
4.2.4 1997年1月1日之前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非机械化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吨产品污染物排放量和格曼黑度按表3执行.
表3 现有非机械化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污染物 |
单 位 |
排放标准值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颗粒物 |
mg/m3(标态) |
100 |
300 |
350 |
| Kg/t(焦) |
1.2 |
3.5 |
4.0 |
| 二氧化硫(SO2) |
mg/m3(标态) |
240 |
500 |
600 |
| Kg/t(焦) |
3.0 |
5.5 |
6.5 |
| 苯并(a)芘(Bap) |
mg/m3(标态) |
1.00 |
2.0 |
3.00 |
| Kg/t(焦) |
0.010 |
0.020 |
0.025 |
| 林格曼黑度 |
级 |
≤1 |
≤1 |
≤1 |
4.2.5 1997年1月1日起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非机械化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吨产品污染物排放量和林格曼黑度按表4执行。
表4 新建非机械化炼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污染物 |
单 位 |
排放标准值 |
| 二级 |
三级 |
| 颗粒物 |
mg/m3(标态) |
250 |
300 |
| Kg/t(焦) |
3.0 |
3.5 |
| 二氧化硫 |
mg/m3(标态) |
400
|
450 |
| Kg/t(焦) |
4.5 |
5.0 |
| 苯并(a)芘(Bap) |
mg/m3(标态) |
1.50 |
2.00 |
| Kg/t(焦) |
0.015 |
0.020 |
| 林格曼黑度 |
级 |
≤1 |
≤1 |
4.2.6 1997年1月1日之前已经投产的但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非机械化炼焦炉,应根据补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通过审批的时间,确定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吨产品污染物排放量和林格曼黑度按表3或表4执行。
4.3 其他规定 机械化炼焦炉的荒煤气不得直接排入大气,应于1998年1月1日之前在荒煤气放散管顶部按装自动放散点火装置。
5 监测
5.1 采样点 机械化炼焦炉无组织排放的采祥点位于焦炉炉顶煤塔侧第1至第4孔炭化室上升管旁。非机械化炼焦炉应按GB/T16157的规定确定采样点。
5.2 采样频率
5.2.1 机械化炼焦炉应在正常生产状况时进行采样,采用中流量采样器(无罩、无分级采样头),在焦炉炉顶的连续采样 时时间为4小时/次。
5.2.2 非机械化炼焦炉应在>60%的焦炉孔数处于点火、结焦期时进行采样及林格曼黑度的测定。
5.3 监测方法 本标准中林格曼黑度的监测方法可选用林格曼黑度烟气浓度图、测烟望远镜和照相法;苯可溶物(BSO)的监测方法,采用附录A《苯可溶物(BSO)的测定—重量法》;二氧化硫(SO2)的监测方法参照执行《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碘量法或甲醛缓冲溶液吸收—盐酸付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苯并(a)芘的监测方法参照执行GB8971—88《大气飘尘中苯并(a)芘(Bap)的测定方法或《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推荐的高效液相色谱法;待国家环境保护局颁布相应方法标准后,执行相应标准。
5.4 统计 非机械化炼焦炉的焦炭产量以设计产量为准。
6 标准实施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附录 A 苯可溶物(BSO)的测定——重量法 1 原理 使一定体积的空气,通过已恒重的玻璃纤维滤膜、空气中颗粒物被阻留在滤膜上.将滤膜置于脂肪抽提器中,用苯作溶剂进行提取,根据提取前、后滤膜重量之差及采样体积,可计算出苯可溶物的浓度。
2 试剂 2.1 苯:分析纯 3 仪器、设备和材料
3.1 中流量采样器 流量50~150L/min,滤膜直径80~100
3.2 分析天平 感量0.0lmg。
3.3 超细玻璃纤维滤膜。
3.4 脂肪抽提器 容积100ml。
3.5 高温炉。
3.6 恒温水浴。
3.7 干燥器内装干燥剂。
3.8 表面皿。
3.9 滤膜贮存袋及贮存盒
3.10 布氏漏斗 φ100mm
3.11 抽滤瓶
3.12 抽气瓶
4 试验条件
4.1 平衡室放置在天平室内,平衡室温度在20~25。C之间,显度变化小于±3。C,相对湿度小于50%,变化小于5%。天平室温度应维持在15~35。C之间;相对湿度应小于50%。
4.2将玻璃纤维滤膜放入高温炉中,在300。C温度下灼烧2小时,取出滤膜,冷至室温后,放入干燥器中。
4.3滤膜在称重前需在平衡室内平衡24小时,然后在规定的条件下迅速称重,滤膜从平衡室内取出30秒内称完,读数准确至0.01mg。记下滤膜的编号和重量Wo,将滤膜平展地放在光滑洁净的纸袋内,然后贮于盒内备用。采样前不能弯曲和折叠滤膜。
5 测定步骤
5.1 采样
(1)采样前,将滤膜从盒中取出,装在采样头上,备好采样器。
(2)启动采样器,将流量调节在100~120L/min。
(3)采样5min后和采样结束前5min,各记一次大气压力、温度和流量。
(4)一般采样4小时以上,关闭采样器,记录采样时间。
(5)采样后,用镊子小心取下滤膜,使采样面向内,将其对折好,放回原纸袋并贮于盒内。 取采过样的滤膜时,应注意滤膜是否有物理性损坏及采样过程中是否有漏气现象,若发现类似现象,则此样品滤膜作废。
5.2 样品的测定
(1)把采样后的滤膜放在平衡室内,平衡24小时,然后迅速称重W1,称量不得超过30秒钟。
(2)把滤膜折叠好,(避免在提取时颗粒物漏进萃取剂中),放入洁净千燥的脂肪抽提器的抽出筒中,示好相应的编号。
(3)向脂肪抽提器的蒸馏瓶中倒入60ml苯,装上抽出筒和冷凝器,将脂肪抽提器置于90oC恒温水浴上,加热回流,接通冷却水,第一次满流开始记时,抽提6小时。
(4)停止加热,稍冷、取出滤膜,放入干净的表面皿上,标好相应的编号,放入通风柜中,使苯挥发后,放入干衡室内。
(5)如发现有残渣漏进苯溶剂中,需用布氏漏斗将溶剂中的残渣滤在滤膜上,并入残渣中。
(6)滤膜在平衡室平衡24小时,然后迅速称量W2,30秒内完成。
6 计算 苯可溶物浓度(mg/m3)= 式中: W1—采样后滤膜重量mg; W2—提取后滤膜重量mg; Vo—标准状态下采样体积,m3; Vo=V* 式中: V—采样体积,m3。 P—采样时的压力,P; t—采样时的平均温度度,°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