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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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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超网…   来源:上海超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时间:2010-1-28 9:49:02   点击数:

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

196052360)中劳护久字第56

重伤事故范围划分: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

1.经医师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烫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伤引起骨折)、脑震荡等。

5.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6.手部伤害:

1)大姆指轧断一节的。

2)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各轧断一节的。

3)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废可能的。

7.脚部伤害:

1)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

2)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

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的。

9.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院诊察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会同工会作个别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由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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