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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超网… 来源:上海超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时间:2009-12-31 13:55:45 点击数: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9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90)建标字第228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通知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90为国家标准,自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山西省公安厅负责。本规范的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山西省公安厅会同山西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山西省建筑设计院、吉林省公安厅、广东省公安厅、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六个单位共同修订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有关部门审查。
本规范共分七章、四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建筑构造,规划和建筑布局,厂(库)房、堆场、贮罐,民用建筑,消防给水,电气等。
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山西省公安厅消防处规范管理组,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1989年7月
--------------------------------------------------------------------------------
第一章 总则
第
第
第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花炮厂(库)。
第
一、层数和一栋占地面积超过本规范第
二、超过五层的民用建筑;
三、超过800个座位的影剧院、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第
第二章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建筑构造
第
第
一、防火墙应从基础砌起,截断可燃或难燃屋顶结构。
二、防火墙顶应高出可燃或难燃屋面层
三、防火墙应突出可燃或难燃墙体
第
紧靠防火墙两侧外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第
舞台的灯光控制室应采用非燃烧体墙与可燃物贮藏室隔开。
舞台的屋顶或侧墙上应设便于开启的排烟气窗,其面积不宜小于舞台地面积的5%。
第
第
烟囱内壁至可燃构件的距离,不应小于
第三章 规划和建筑布局
第
第
第
甲、乙、丙类液体贮罐或罐区,应单独布置在村镇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或侧风方向及地势较低的地带, 当采取防止液体流散等安全措施时,也可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
第
打谷场的面积不宜大于
第
第
第
第
第四章 厂(库)房、堆场、贮罐
第一节 厂(库)房的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和允许占地面积
第
第
第
第二节 防火间距
第
第
第
第
注:室外设备应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确定。
第
第
第
第
第
第
第三节 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
第
第
库内不应采用明火取暖。
第
第
第
牲畜棚应设直接对外出口,门应向外开启。铡草、饲料间及饲养员宿舍与牲畜棚相连时,应设防火墙分隔。
第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泄压面积(m2)与厂房体积(m3)的比值,宜采用0.05~0.22 。
第
一、甲类厂房的每层面积不超过
二、乙类厂房的每层面积不超过
三、丙类厂房的每层面积不超过
四、丁、戊类厂房的每层面积不超过
第
第
库房的门应向外开启。甲类物品库房不应采用推拉门和卷帘门。
第五章 民用建筑
第
第
第
第
第
第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
第
一、一个房间的面积不超过
二、除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室外,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室内最远的一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
三、除医院、托儿所、幼儿院、学校教学楼以外的二、三层公共建筑,当符合表
第
第
一、观众厅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每个出口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250人;
二、观众厅内的疏散走道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
三、观众厅的疏散门必须向外开,并不应设门槛;紧靠门口处
四、在布置疏散走道时,横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的座位数,每排不宜超过22个。
第
第
场内主要疏散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
第六章 消防给水
第
第
第
第
第
第
第
第
第
第七章 电气
第
一、甲、乙类厂(库)房;
二、易燃、可燃材料堆垛,可燃、助燃气体贮罐;
三、甲、乙类液体贮罐。
但丙类液体贮罐可为1.2倍。
第
第
低压接户线在最大驰度时与交通道路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第
第
打谷场的每台电动机应设单独的操作开关,并应设置在开关箱内。开关箱至电力设备之间的线路,严禁采用插头连接。
打谷场内的照明灯具与可燃物距离不应小于
第
公共建筑吊顶为可燃材料或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非燃材料管道敷设。
第
可燃物品库房内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第
第
一、甲、乙类厂(库)房,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W ;
二、影剧院、体育馆等,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W ;
三、高度超过
注:年平均雷暴日不超过40的地区,当建筑物高度大于和等于
附录一 名词解释
本规范 使用名词 |
曾用 名词 |
说 明 |
生产建筑 |
|
指粮、棉、油、铁、木加工厂、农机修配厂、纺织厂、印染厂、造纸厂、小型机械厂、轧钢厂、食品加工厂、铸造厂、化工厂、仓库、小电站、扬水站、农机站、配电室、烘烤房、耕畜棚、打谷场等 |
民用建筑 |
|
指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 |
公共建筑 |
|
指影剧院、俱乐部、供销社、医院、办公楼、文化中心、养老院、学校、托儿所等 |
居住建筑 |
|
指住宅、宿舍等 |
封闭式农贸市场 |
|
四周用建筑物或墙体围护、用于商品交易的市场 |
甲级防火门 |
|
耐火极限不低于1.2h的防火门 |
乙级防火门 |
|
耐火极限不低于0.9h的防火门 |
非燃构件 |
|
用非燃材料做成的构件,非燃材料系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不起火、不微燃、不炭化的材料 |
难燃构件 |
|
用难燃材料做成的构件或用可燃材料做成而用非燃材料做保护层的构件。难燃材料系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难起火、难微燃、难炭化,当火源移走后燃烧或微燃立即停止的材料,如经过防火处理的木材和刨花板 |
可燃构件 |
|
用可燃材料做成的构件,可燃材料系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立即起火或微燃、且火源移走后仍继续燃烧或微燃的材料 |
明火地点 |
|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 |
散发火花地点 |
|
有飞火的烟囱或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非防爆的电气开关等固定地点 |
附录二 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举例
类别 |
火灾危险性分类 |
举 例 |
甲 |
闪点< |
闪点< |
爆炸下限<10%的气体 |
乙炔站、氢气站、天然气、石油伴生气、矿井气等厂房压缩机室及鼓风机室,液化石油气罐瓶间,电解水或电解盐厂房,化肥厂的氢、氮压缩厂房 | |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
硝化棉厂房及其应用部位,赛璐珞厂房,黄磷制备厂房及其应用部位,甲胺厂房,丙烯腈厂房 | |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
金属钠、钾加工厂房及其应用部位,三氯化磷厂房,多晶硅车间三氯氢硅部位,五氧化磷厂房 | |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
氯酸钠、氯酸钾厂房及其应用部位,过氧化钠、过氧化钾厂房,次氯酸钙厂房 | |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
赤磷制备厂房及其应用部位,五硫化二磷厂房及其应用部位 | |
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等于或超过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
洗涤剂厂房,石蜡裂解部位,冰醋酸裂解厂房 |
附录三 库房、堆场、贮罐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举例
类别 |
火灾危险性分类 |
举 例 |
甲 |
闪点< |
苯、甲苯、甲醇、乙醇、乙醚、醋酸钾、汽油、丙铜、丙烯、60度以上的白酒 |
爆炸下限<10%的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10%气体的固体物质 |
乙炔、氢、甲烷、乙烯、丙烯、硫化氢、液化石油气、电石、碳化铝 | |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
硝化棉、硝化纤维胶片、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棉、黄磷 | |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
金属钾、钠、氢化锂、四氢化锂铝、氢化钠 | |
当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极易分解引起燃烧、爆炸的强氧化剂 |
氯酸钾、氯酸钠、过氧化钠、硝酸铵 | |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
赤磷、五硫化磷、三硫化磷 | |
乙 |
闪点≥ |
煤油、松节油、溶剂油、冰醋酸、樟脑油、蚁酸 |
爆炸下限≥10%的气体 |
氨气 | |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
重铬酸钠、铬酸钾、硝酸,硝酸苯、发烟硫酸、漂白粉 | |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
硫磺、铝粉、赛璐珞板(片)、樟脑、松香、萘 | |
助燃气体 |
氧气、氟气 | |
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
桐油漆布及其制品,油布及其制品,油纸及其制品 | |
丙 |
闪点≥ |
动物油、植物油、沥青、石蜡、润滑油、机油、重油,闪点≥ |
可燃固体 |
化学、人造纤维及其织物,纸张、棉、毛、丝、麻及其织物,谷物、面粉、竹、木及其制品,中药材,电视机,收录机等电子产品 | |
丁 |
难燃烧物品 |
自熄性塑料及其制品,酚醛泡沫塑料及其制品,水泥刨花板 |
戊 |
非燃烧物品 |
钢材、铝材、玻璃及其制品,搪瓷制品,陶瓷制品,岩棉、陶瓷棉、矿棉、石膏及其无纸制品,水泥 |
附录四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它有关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非必须按所指的标准、规范或其它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山西省公安厅
参编单位:山西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
山西省建筑设计院
吉林省公安厅
广东省公安厅
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王根堂 张树伟 虢西安 郑明福 李永昌 严殿贵 龙德平 程文挺
蒋永琨 吴礼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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