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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加班时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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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超网…   来源:上海超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时间:2009-12-10 10:03:08   点击数:

问题:

问题一:某服装企业执行标准工时制,每周正常上班40小时,每周一至周五加点1-3小时不等,但每月加点不超过36小时,公司按员工工资的1.5倍支付加点工资;公司每周六加班8小时,公司按员工工资的2倍支付加班工资;公司每周日休息。请问:

1、该公司的工作时间是否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2、劳动法规定的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36小时是否仅指周一至周五的加点时间而不包括周六或周日的加班时间?

 

 

问题二:某服装企业执行标准工时制,每周正常上班40小时,每周一至周五晚上不加点,但每周六加班8小时,公司按员工工资的2倍支付加班工资;公司每周日休息。请问:

1、该公司的工作时间是否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2、该公司每月加班时间为32小时,如果按照劳部发〔1997271号《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三条的规定:“《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有关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每月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该加班时间符合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同时,按劳部发〔1997271号的解释,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包括周六加班,其加班时间也应符合《劳动法》四十一条规定,即延长工作时间每天不超过三小时,则该企业周六加班八小时又违反《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以上相同案例,同一工时表现,得出二种相互矛盾的结论,请问如何解释?

 

注:江苏省的外向型服装企业有几千家为欧美客户贴牌生产,很多大型企业每年要接受不同客户二三十次的社会责任审核,对于工时问题,这些客户普遍认为执行标准工时制的公司每月加班加点时间总量不能超过36小时。这个要求,服装企业基本做不到,只好做假的工时记录来应付社会责任验厂。本问题有代表意义,请专家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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