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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人单位向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问题的处理

作者:上海超网… 来源:上海超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时间:2009-11-30 11:48:52 点击数:
关于用人单位向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问题的处理
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03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其他合法证件,不得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收取劳动者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等” 和原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中“用人单位不能以解除劳动关系等为由强制职工缴纳风险抵押金”之规定,用人单位就订立劳动合同或者以解除劳动关系等为由强制职工缴纳风险抵押金的,属违法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理。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中“至于1些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照职工本人自愿原则向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全员入股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不属上述规定调整范围”之规定,用人单位符合上述情况向职工收取的风险抵押金,不属违法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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