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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社保缴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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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超网…   来源:上海超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时间:2009-11-4 10:20:27   点击数: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7年度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问题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现就2007年度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的市区统筹范围内,各类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参加2007年度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的缴费基数和费率(以下简称缴费基数)为:

 

(一)各类企业单位

险种及类型

缴费基数

下限与上限

缴费费率

单位标准

个人标准

基本养老保险

1274—6367

20%

8%

低标准养老保险

750—1273

20%

8%

基本医疗保险

1274—6367

11%+5

2%

住院医疗保险

1274

5.5%+5

不承担

失业保险

1274—6367

2%

1%(农民工不承担)

生育保险

1274—6367

0.7%

不承担

工伤保险

1274—6367

按行业分类并

实行浮动费率

不承担

 

 

(二)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及失业人员

参保险种

及类型

人员分类

缴费基数

下限与上限

缴费费率

月缴费金额最低与最高

基本养老保险

全体

1698—6367

20%

339.6—1273.4

低标准

养老保险

同上

750—1273

20%

150—254.6

住院医疗保险

同上

1274

5.5%+5

75.1

基本医疗保险

领取失业金及期满

仍未就业的人员

1274

13%+5

170.6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及其它失业人员

2123

13%+5

281

个体工商户

1274—6367

13%+5

170.6—832.7

备注:1.含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其中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8%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2%由雇工缴纳;

2.含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其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和费率同用人单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

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具体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随名册下发时另行通知。

机关、事业单位中的编制外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范围和费率同企业职工。

 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2006年工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的月平均水平据实申报,月平均水平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缴费基数上限标准核定;月平均水平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核定。

  用人单位缴费以该单位全体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乘以费率之和确定。

    三、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于2007430日前携带本单位的《劳动情况》年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印发的《2007年度缴费基数申报表》(或软盘)和《单位缴费基数汇总和参保人员增减情况表》、《参加低标准养老保险及住院医疗保险明细表》,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缴费基数手续

 四、对逾期未申报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该单位上月缴费基数的110%办理结算,对其中超出缴费基数范围时,在不改变参保类型条件下,按缴费的上、下限标准实行封顶或保底。

    五、用人单位应将缴费基数申报情况以适当方式向本单位职工通报,并在本单位显著位置予以公布,接受职工监督。职工发现单位申报缴费基数不实的,可要求单位予以纠正,也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六、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及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其2007年度缴费基数可免办申报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调整:

 1.上年度缴费基数在1698元以上、本人不要求变动养老保险缴费的调整完仍为原基数,原基数工作调整;

    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上年度缴费基数在1698元以下、今年要求按基本养老保险下限标准缴费的,调整为1698元;

    3.参加低标准养老保险人员,今年不要求改变参保类型和缴费基数的,调整后仍为低标准养老保险和原缴费基数。

    其他情形的参保人员需在430日到原申报地办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七、本通告涉及的申报为市级统筹范围。各县(市)申报的有关事宜按当地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执行。

    八、为保障职工合法利益,市劳动保障部门及市税务部门依法受理有关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的咨询和举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87307713(咨询),12333(咨询、举报)。

市地方税务局咨询电话:87188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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