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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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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超网…   来源:上海超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时间:2009-11-3 10:47:14   点击数: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规范管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工作的意见》(通政发[2004]84号)文件规定,现就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登记管理。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及其使用的全部职工和雇工(不分用工形式和户籍性质)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应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到地税机关办理缴费登记,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仍未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本公告见报后30日内,分别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市地税部门办理参保、缴费登记。

  二、缴费基数。缴费单位以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照各项保险制度规定的单位缴费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以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照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由缴费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单位支付给全部职工(含实际使用的临时工、劳务工)的劳动报酬总额;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单位支付给职工本人的劳动报酬(含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收入等)。

  三、按时缴费。已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登记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每月15日前到地税机关主动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及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如缴费基数有误,应先缴纳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核实,多退少补或抵减下期数额。

  四、法律责任。对拒不办理参保登记、不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将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处以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缴费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在缓缴期满后不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依法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冻结相当于应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数额,或者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4、未按照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采取转移、隐匿账户等手段妨碍追缴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作出强制征缴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划已经冻结的相当于应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数额,或者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

  5、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五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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