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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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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超网…   来源:上海超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时间:2009-10-28 10:11:11   点击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

  第一章

  第二章 申领和发放

  第三章 使用和查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 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第四条 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居民身份证用汉字登记的内容,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

  第五条 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第六条 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

  居民身份证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视读、机读的内容限于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章 申领和发放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九条 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十条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第十一条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章 使用和查验

  第十三条 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

  (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二)兵役登记;

  (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

  (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规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从事前款规定的有关活动,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制作、发放、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二)非法变更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项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载虚假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居民身份证的;

  (四)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五)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第五章

  第二十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

  对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农村中有特殊生活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免收工本费。对其他生活确有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可以减收工本费。免收和减收工本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公安机关收取的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十一条 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领取和发放居民身份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同时废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在依照本法换领居民身份证前,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换领居民身份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身份证不能取代户口簿 外地人落户北京还需条件

 


提问人:本报记者席缨辰

回答人:公安部治安局副局长鲍遂献

问:我国的户籍管理制度能否逐步取消?

答:很多人认为,户籍管理制度是少数落后国家的专利,其实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有户籍管理制度,只是名称不同。例如:日本、泰国等东方国家叫户籍登记,而在瑞典、挪威等西方国家则称之为民事登记、人口登记等。户籍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它通过对公民身份情况的登记来确认公民的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公民的身份,便利公民参加各类社会活动,为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置劳动力资源等行政管理提供人口数据及相关基础性资料。人口管理也是公安部门进行治安管理的基础,目前公安机关进行的网上追逃之所以能够如此有效,就有赖于强大的户籍管理基础。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所以户籍管理制度不可能取消。

问:公民身份证能否取代居民户口簿?

答:公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都是证明居民的法定证件,但是它们的作用不同。居民身份证只能证明公民个人的身份,而居民户口簿中包含有公民的家庭关系,能够反映具有血缘关系的相近人群的情况。所以二者不可以相互替代。

问:户籍管理制度的存在是否限制了人才的自由流动?

答:在某一特定地点的人口分为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我国人口一直以来都可以自由流动,并没有限制。目前我国有流动人口8000多万,其中登记暂住的有5000多万人。之所以会有人认为户口限制了人才的流动,是因为户口被人为地附加了很多不合理的功能,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户口和教育、医疗、人事关系等挂钩。例如很多人反映的招工过程中用人单位往往要求应聘者具有当地户口、某些大城市的高考生比别的省市具有分数线优势等等。这些东西并不是户口本身具有的,而是其他部门强加在户口上边的东西。现在我们要逐步剥离附在户口上面的不合理因素,还户口以本来面目,这需要多个部门的协调改革。

问:调整城市户口迁移政策,继续放宽户口迁移的限制,有没有考虑到城市的承受能力?

答:我们在出台这项措施时充分考虑了各个城市的基础设施、环境因素等的承受能力。这就是为何像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型城市,外地人落户还不能够完全放开的重要原因。对于这些大型城市实行有条件的准入,从小城镇制度改革着手,逐步放宽户口迁移的限制。

解读居民身份证法:居民身份证法通过三无概念已成历史

三无人员不复存在

过去,三无人员,即无身份证、暂住证和务工证的外地来京人员,历来是公安机关各类清查活动的主要清查对象。如果没有携带身份证,则被视为三无人员。身份证法出台,外来人员是否携带身份证不再是被检查的重点,对外来人口的检查重点也从身份证转移到暂住证上,因为身份证法将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范围进行了详细界定,警察不能随意检查居民的身份证,没有携带身份证的人员也不再被视为三无人员三无人员将从人们的生活中彻底消失。

不久前,被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孙志刚惨死案,就是因为孙志刚没有携带包括身份证在内的任何证件被带到派出所,从而引发了后面的悲剧。

身份证不能随意扣押

让公安民警感觉变化巨大的,还有身份证法规定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据介绍,最早,市容、工商和公安等部门执法人员都可以暂扣居民的身份证,后来逐渐发展为只有公安机关有权暂扣。然而在具体执法中,派出所传唤相关人员,放这吧,过两天来取,随意暂扣身份证现象并不鲜见。身份证法规定民警执法中不得随意暂扣居民的身份证。

重新规定了有效期限

居民身份证法规定,16周岁至25周岁的,发给有效期10年的居民身份证;26周岁至45周岁的,发给有效期20年的居民身份证;46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法律同时规定,未满16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5年的居民身份证。

法律规定,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身份证办理时间缩短

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

据了解,与原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办理身份证的时间为3个月相比,这次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的时间为60日,缩短了一个月。对交通不便的地区,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日。这意味着,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冒用居民身份证违法

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从事犯罪活动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违法所得的,应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专家指出,居民身份证法这一规定将有效制止在社会上冒领骗取身份证去违规申请住房按揭贷款、违规开设股票账户进行股票操纵等行为。

居民身份证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身份证的;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居民身份证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对有上述所列情形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满16周岁也可申领

这部法律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法律规定,公民应当自年满16周岁之日起3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身份号码终身不变

居民身份证法明确规定,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惟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据了解,199910月,国务院关于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决定,将居民身份证号码更名为公民身份号码,并将号码由原来的15位数字改为18位数字。

五种情形出示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兵役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申请办理出境手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依照居民身份证法规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从事上述规定的有关活动,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邹声文 沈路涛 张旭江)

专家观点:公民权利在扩大

200411,居民身份证法将正式实施。北京大学行政法学博士苏西刚认为,同现行的身份证管理条例相比,身份证法有两大明显的进步:一,公民个人权利扩大,16岁以下的公民可以依法申请和办理身份证。二,公民个人隐私受到保护,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能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这是对公民隐私的尊重。

居民身份证法的出台说明,申办身份证既是公民的义务也是公民的权利,身份证由管理工具的主要功能向身份证明功能扩大,以保护公民更充分地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

此外,苏西刚分析,居民身份证法规定身份证号不因公民的迁徙而变化,免却了公民迁徙要变更身份证的麻烦,更加便于公民的迁徙自由。

相关资料:不同证件的作用

身份证——公民身份的证明,每个公民的基本证件,正在越来越多地替代着户口簿的地位。

暂住证——外来人口在一些大都市生活和工作的必要证件,它既是这些人在他乡合法生活居住的保证,也暗含着某些待遇上会与本地人区别对待

务工证——输出地政府同意务工者外出打工并对其进行了初步培训的证明。

绿卡”——外国人居留证。虽然持绿卡者和持暂住证者一般都不是本地常住居民,但在有些待遇上还不一样。如果持有一张绿卡,持卡人还会有一种优越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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