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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超网 来源:浙卫发 时间:2009-10-17 15:03:21 点击数:
关于调整《浙江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和《浙江省食品卫生许可条件》部分条款的通知
浙卫发〔2006〕103号
关于调整《浙江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和《浙江省食品卫生许可条件》部分条款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为使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更好地在我省实施,并与我厅2005印发的《浙江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及《浙江省食品卫生许可条件》有机地衔接,经研究,决定对《浙江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及《浙江省食品卫生许可条件》中与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不一致的部分内容依法进行调整,未作调整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具体事项如下:
一、调整许可证编号格式,按卫生部管理办法要求,许可证编号为:(浙)卫食证字〔发证年份〕第33AA-BB-C-D号。
二、2006年6月1日起,新发证单位使用卫生部制定的新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式样;2006年6月1日前已领证的单位,于2007年6月1日前完成旧证更新工作,但2006年6月1日前已领取的许可证编号方式若为“(浙)卫食证字〔发证年份〕第AA-BB-C-D号”的可暂不更换卫生部新证,在原有效期到期时予以更换。
三、取消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年检复核。
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自行停业1年以上的,原卫生许可证予以注销。
五、集贸市场不需领取卫生许可证,但集贸市场必须经卫生审查合格后开业,卫生行政部门以书面通知或公告形式告知。卫生审查前集贸市场需提供的资料按《浙江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六)项第2至第9目的规定提供。
六、小型餐饮单位按《浙江省食品卫生许可条件》规定的评分表记分,在关键项符合要求的同时达到80分及以上为合格。小型餐饮单位如不具备餐饮具清洗消毒间及食品专用库房条件的,可以不单独设立,但必须划分相应的专用区域并配备符合《浙江省食品卫生许可条件》的卫生设施。
七、供应湿式点心的切配烹饪场所的面积调整为大于5m2。
八、加工经营场所面积500m2以下的餐饮单位和食堂的凉菜间等专间,如不具备设置预进间的条件的,可不设预进间,但必须在专间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更衣设施。
九、利用净菜(半成品)或使用一次性餐饮具加工食品及单纯经营火锅(烧烤)项目的餐饮单位,食品处理区的功能间可以相应减少或合并,如粗加工间、餐具清洗消毒间、烹调间等。
十、乡村小学和幼儿园食堂可参照执行《浙江省学校食堂卫生许可条件》,乡村小学在具备基本卫生设施并能有效防止食品交*污染的前提下,食品处理区的面积可适当减少,但不得小于30m2;功能间可以适当减少或合并;不在食堂出售饭菜或分餐的,要求有清洁卫生的备餐间。幼儿园食堂食品处理区的面积可适当减少,但必须大于10m2;功能间可以适当减少或合并。
十一、自制零售的加工与销售场所可以分离,但必须在同一县(市、区)区域内;生产、销售场所的卫生要求按《浙江省自制零售食品卫生许可条件》执行。加工场所不得设在居民家庭内,面积应大于30m2,卫生许可证以销售场所地址颁发(在许可证上注明加工地址);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销售点以及对其他单位提供批发业务的加工场所,按《浙江省食品卫生许可条件》中有关食品生产企业的规定执行。
十二、糕点、茶叶、粮油加工生产企业允许由同一类生产企业联建实验室;茶叶粗加工、粮食脱粒、机榨植物油等小型加工企业可暂不建立实验室。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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