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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企业接纳在校学生实习和勤工助学活动的通知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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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超网…   来源:上海超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时间:2009-10-12 15:13:38   点击数:

苏劳社劳薪[2001]24号


备市、县(市、区)劳动保障局,教育局,省各有关单位,中央驻江苏各单位:
  为规范本省境内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接纳高等学校、 高等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学校)、16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在校学生)实可和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行为,依法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劳动保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实施科教兴国的高度,加强对在校学生实习和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引导,进一步健全完善在校学生实习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规定,规范企业、,学校、学生三方行为,促进在校学生实习和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
  二、企业接纳在校学生实习,应及时与实习学生所在的学 校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实习协议的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其内 容包括:
  1、实习期限;
  2、企业和学校的管理职责;
  3、实习时间和工作班次;
  4、劳动保护的规定;
  5、劳动报酬;
  6、伤亡事故的处理办法;
  7、其他需约定的事项。
  实习协议一式两份,企业和学校各执一份。
  三、接纳实习学生的企业应承担以下管理职责:
  1、配合学校做好实习学生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责任 制,指定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或专业工作经验的人员带教, 安排实习学生从事与教育内容相一致的实习活动;
  2、安排学生实习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个学期,每周不超过 30小时,每天不超过6小时,每周休息2天;
  3、不得安排学生夜班实习、加班实习或超时劳动,如确因 工作需要临时加班,须经学生本人同意,并通知其学校和监护人;
  4、加强对实习学生上岗前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的 培训,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预防发生伤亡事故。不得安排实习学 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禁忌从事的危害性劳动;对在有毒、有污染(粉尘、噪音等)环境中实 习的学生,应发放相应的劳动保护装备(防护服、面罩等)和营 养补贴;
  5、根据实习学生岗位工种、工作时间长短等情况,对提供 劳动的学生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四、企业招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应就下列内容与学 生签订勤工助学协议:
  1、使用期限;
  2、企业的管理职责;
  3、工作时间和工作班次;
  4、劳动保护的规定;
  5、劳动报酬;
  6、伤亡事故的处理办法;
  7、其他需约定的事项。
勤工助学协议一式两份,企业和学生各执一份。
  五、接纳勤工助学学生的企业应承担以下管理职责:
  1、招用对象应是经所在学校批准同意的高等学校学生;
  2、安排学生勤工助学的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小时,并不得
与课程时间相冲突;
  3、应安排适宜学生从事的岗位和工种。根据勤工助学学生 从事的岗位工种、工作时间长短、贡献大小等情况,对提供劳动 的学生给予一定的劳动报酬,其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
  4、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上岗前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 程的培训,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预防发生伤亡事故;
  5、不得接纳非本地高等学校的学生开展勤工助学。
  六、学校对参加实习和勤工助学的学生承担以下管理职责:
  1、根据教学计划制定详细周密的实习计划, 委派专人管理 学生的实习,定期帮助学生总结实习成果,切实提高实习的质量;
  2、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从实习学生取得的劳动报酬中扣除 管理费等项费用;
  3、高等学校要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指导学生 合理选择勤工助学的方式方法,妥善处理勤耳助学和正常学业的 关系。对勤工助学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学校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调整。
  七、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用人行为 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企业违反本通知规定擅肉使用在校学生、不 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等情况,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学生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研究学生实习和勤工助学活 动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管理和指导,对学校放松管理,未 按规定安排学生实习和勤工助学,以及从学生劳动报酬中提取管理费等现象,应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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