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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超网   来源:超网   时间:2006-12-21 9:44:46   点击数:
一、标准要求

 

      公司应该遵守适用法律及行业标准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不可经常要求员工一个星期的工作时间超过48小时,并且员工在每个七天之内至少有一天的休息时间所有超时工作应付额外报酬在任何情况下每个员工每周加班不得超过12个小时。

      除非符合7.3条见下款所有加班必须是自愿性质。

      若公司与代表众多所属员工的工人组织依据国际劳工组织定义通过自由谈判达成集体协商协议公司可以根据协议要求工人加班以满足短期业务需要任何此类协议应符合7.1 条有关规定。

二、理解要点

标准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与中国劳动法的规定稍有不同,公司必须采用最严格的规定。中国劳动法规规定,标准工作时间为每周工作40小时,每天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标准和中国劳动法规都规定,安排加班加点应征得工人同意,不得强迫工人加班加点。应该指出的是,即使工人为了赚取更多的钱而自愿加班加点,公司也不得据此违反标准和法规的规定。在中国沿海地区,大部分工人来自四川、重庆、河南、湖南和江西等省,工人们为了尽快赚钱支持家庭,往往愿意加班加点。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工厂为了赶货,为了降低成本,往往强迫工人尽可能多地加班加点。比较普遍的情况是,超时加班加点的工厂往往没有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否则工厂可能更愿意招用更多的工人。

标准要求,加班加点应支付额外的加班工资。中国劳动法规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天加班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在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应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

关于特殊和短期的业务情况,根据中国劳动法,主要是指因自然灾害或者机器设备抢修等情况,并不包括所谓季节性的旺季、订单较多的情况。

修订后的2001版标准对工作时间部分作了较大的改动,主要引进了集体谈判机制,允许劳资双方经过谈判,在短期内就工作时间作出适当的调整。标准对工人组织的要求作出了比较严格的要求,要求符合国际劳工组织(ILO)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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